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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1日起交纳党费标准有调整
2008-4-23 9:12:37    机关党委

    根据中组部2月4日印发的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的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党费收缴规定》),从今年4月1日起,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,由过去的五个档次五个比例调整为四个档次四个比例。

    按照《党费收缴规定》,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每月3000元(含)以下的按0.5%,3000-5000元(含)的按1%,5000-10000元(含)的按1.5%,10000元以上的按2%的比例交纳党费。《党费收缴规定》对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,由过去参照在职人员交纳党费办法执行,调整为每月以离退休总额或养老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,5000元以下的按0.5%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

   《党费收缴规定》还明确,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为0.2-1元;学生党员、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,仍为每月0.2元。

 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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